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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川法院: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谁来负担?
www.tc.dazhoupeace.gov.cn 】 【 2023-11-24 17:59:09 】 【 来源:达州长安网

  案情简介


  曹某梅与郑某某于2021年10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同居生活,曹某梅于2022年3月怀孕。曹某梅与郑某某于2022年6月解除同居关系,并签订《分手及恋爱同居期间非婚生子抚养协议》,约定郑某某一次性给予曹某梅10000.00元作为补偿,郑某某自愿放弃孩子将来的抚养权、探视权,且不再承担该小孩今后的所有费用。2022年11月曹某梅育下一女“曹某某”,曹某某出生后一直跟随曹某梅生活。后因曹某梅与郑某某对曹某某的抚养费问题产生分歧,曹某梅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郑某某支付曹某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义务的抚养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应属无效,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曹某梅与郑某某签订的《分手及恋爱同居期间非婚生子抚养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应属无效,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郑某某在庭审中承认与曹某某系父女关系,郑某某应当承担起抚养曹某某的责任。综合曹某某实际生活需要、郑某某的给付能力以及达州本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判决郑某某自2023年11月1日起每月支付曹某某生活费10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医疗费、教育费,由曹某梅、郑某某双方共同负担。


  法官释法


  抚养孩子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不因父母双方是否缔结婚姻而改变。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父母双方签订协议放弃抚养权而解除,放弃抚养权协议因有悖于公序良俗,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法律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视同仁,但非婚生子女在成长过程中,身心健康难免受到影响,作为父母应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出发,妥善处理情感纠葛,为子女创造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


  (向锷  王静)

编辑:唐浩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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